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442号
原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迁祝,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赵全武,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0万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赵全武、***银行账户内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乐羚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