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向与某某、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5340号

原告:**向,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

原告**向与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向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予以免交;原告**向预交的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顾成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才荣

书记员李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