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5340号
原告:**向,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海雀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024583。
法定代表人:韩军。
原告**向与被告**、贵州海雀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向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予以免交;原告**向预交的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顾成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才荣
书记员李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