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4民初28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成安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职务经理
住所地:成安县
被告:邯郸市恒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职务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成安县供电分公司、邯郸市恒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