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4财保39号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XXXXX/272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账号:79×××01)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人:*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账号:79×××01)。
二、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XXXXX/272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