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万年清水泥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4民催7号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清水泥有限公司。
申报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南方万年清水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402XXXXX/272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到期日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为福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XX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进贤县XX,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西南方万年清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