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34号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民主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7298602B。
法定代表人:刘听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锦绣花园社区**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FNBG12B。
负责人:李贵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7415Q。
法定代表人:张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5元、保全费1997元,由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