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6885号
原告河南豫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四街交汇处锦荣悦汇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0001XR。
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利,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员工。
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7415Q。
法定代表人张钊。
原告河南豫一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