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城,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7415Q。
法定代表人:张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覃怀街道河内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831EF2Q。
法定代表人:佟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范阳池,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靳卫丰,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范阳池、靳卫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原告自愿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