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213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城,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7415Q。
法定代表人:张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覃怀街道河内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831EF2Q。
法定代表人:佟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范阳池,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牛爱玲,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范阳池、***、牛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范阳池、***、牛爱玲银行存款28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087404852021000083)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范阳池、***、牛爱玲银行存款28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