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5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三石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17415Q。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九十五万六千一百七十元二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