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知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知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知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知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