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01民初874号
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6日,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余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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