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5467号
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海棠路朝阳工商局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大道西(溪谷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益阳市高新区发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世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其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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