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山村瓦屋垅组27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第4层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3776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月亮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才是货币接收一方,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长沙县,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中的“争议标的”系当事人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程润公司因被告月亮公司未依约及时交付货物,特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该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应是被告应当按约及时交付货物,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月亮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3776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一清
审 判 员 张文清
审 判 员 蔡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罗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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