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1316号
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朝阳街道益阳市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第4层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山村瓦屋垅组278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安国,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月亮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湖南程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姬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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