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诉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一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4472号
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参加诉讼,参与调解,进行辩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人的一般诉讼权利,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一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伍式崇。
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诉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一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冠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