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1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湖南省永兴县,现住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飞,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在地耒阳市城北路南海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队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以下简称第一勘探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1.再审申请人与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2.承揽关系中最大的特点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员工一起在从事维修钻孔工作,再审申请人不具有独立性。(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运输涉案工具过程,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原审认定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合意错误。(三)原审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劳动法律法规制订主要是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审片面追求本不存在的另一承揽法律关系,而否定劳动相关法律适用,无疑违背立法本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再审申请人**主张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在帮***临时修理钻头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人蒋某、***等多位证人证言,证明**不是***钻探团队成员,仅是***请来修理钻头故障,这也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陈述相符。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用自己技术使用自己工具设备,帮***修理钻头故障,并没有在***安排下从事相应钻探工作,双方之间并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为承揽合意,并无用工合意,且**受伤也是驾驶自己交通工具受伤,并不是从事钻探工作受伤。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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