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25252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52525元。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秀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