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90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高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翔区旗山路百丽苑二期153号19-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临沧市云县人,居民,家住临沧市云县大寨镇文丰村下尧组48号,现住临翔区。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高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12872.2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59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