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96号
原告:山东格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3-5号楼36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安屯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洪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E公寓01单元212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季现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宁市宏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翠都国际B座1722。
法定代表人:卢云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实际经营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箭,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格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宏旭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格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宏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的存款(账户:1602********)1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