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70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安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06684174。
法定代表人:陈洪伟,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边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