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709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安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06684174。
法定代表人:陈洪伟,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95509元予以冻结,原告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9550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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