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953号
原告: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158221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8幢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长街好望角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9218095R,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环河街4号。
投资人:***,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长街好望角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2月15日,原告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