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3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822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8幢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021346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口湖工业园区滨河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051405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5367.76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懿宗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