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8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15822168。
法定代表人:董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萌,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七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81050R。
法定代表人:赵寿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达成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安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