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恢14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9158221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定表、王欣,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81050213469L)。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宇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上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25140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执恢1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钱君华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