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7887

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11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0 952.01元的财产。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担保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协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0 952.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明

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