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91民初13379号
原告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6号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丁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政,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艳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北固碾村滨河东岸。
经营者梁建德,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
原告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以下简称美丽湾种植园)、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丽湾种植园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3日,原告与美丽湾种植园签订《蝴蝶展品租赁合同》,美丽湾种植园租赁原告展品用于举办科普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美丽湾种植园尚欠52474元未付。**自认其系挂靠美丽湾种植园。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2474元、违约金15742.2元(以52474元为基数,按每月2分的利率计算15个月)。
被告美丽湾种植园未答辩。
被告**辩称:该合同系我与原告签订,因我个人无资质,故挂靠美丽湾种植园。我是该合同的实际负责人、承办人,本案纠纷与美丽湾种植园无关,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原告与美丽湾种植园签订《蝴蝶展品租赁合同》1份,约定美丽湾种植园(乙方)租赁原告(甲方)的展品举办“中国·太原花海庄园首届梦幻蝴蝶科普艺术节”活动,展览时间为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31日,租赁费用共计102220元;美丽湾种植园向原告购买工艺品,货款共计3600元;美丽湾种植园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原告12220元,展品到达指定地点,美丽湾种植园验货后支付5万元,剩余4万元在开展前五天内每天支付8千元,工艺品3600元,货到付款;若美丽湾种植园未能按本协议付款,滞纳金按未付款金额每天百分之五支付给原告。美丽湾种植园在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在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处签名。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16年9月5日,原告出具《蝴蝶展费用清单》1份,其中载明“剩余尾款:52474元(105820+5620-1746-12220-35000-10000=52474元)”。**在该清单上注明“核实:52474元,伍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元”,并签名按捺手印。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以上欠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蝴蝶展品租赁合同》、《蝴蝶展费用清单》、公告费票据、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美丽湾种植园签订的《蝴蝶展品租赁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美丽湾种植园在使用原告提供的展品后,应依约支付相关费用。美丽湾种植园至今尚欠原告租金52474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美丽湾种植园支付租金52474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美丽湾种植园支付违约金15742.2元。本院认为,《蝴蝶展品租赁合同》约定若美丽湾种植园未能按照协议付款,应按照未付款金额每天百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滞纳金。现原告诉请按未付款金额的月2%的标准计算15个月,本院认为,美丽湾种植园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系利息损失,按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从2016年9月5日起计至2017年12月4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美丽湾种植园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梁建德应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且《蝴蝶展费用清单》上亦有其签名对债务予以确认,故其应对该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经营者梁建德、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金52474元及违约金(以524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6年9月5日起计至2017年12月4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765元,由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郭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