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6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经营者:梁建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美丽湾花卉栽培种植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斌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