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557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来。
被执行人:郑州龙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登。
本院在执行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灯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龙灯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甫
二〇二〇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