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71号
申请人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6号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6907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政,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艳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枣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七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7E8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郑州中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枣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枣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一万零五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