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1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1138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817109.51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3.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保全冻结届满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本案冻结届满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
4.于2025年7月17日轮候查封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曾用名: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起亚牌汽车(车牌号:鄂AZ****;车辆识别代码:046690)、名下奥迪牌汽车(车牌号:鄂A0****;车辆识别代码:031635);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5.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及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续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113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