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91执3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熊集镇。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姜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新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4)鄂069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某33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