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家小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6176607N。
法定代表人:*自力。
被告:忠县洋渡镇蒲家小学校,住,住忠县洋渡镇蒲家场**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662E。
法定代表人:邹剑,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忠县洋渡镇蒲家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康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