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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刘光国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410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25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6176607N。
法定代表人:*自力。
被告:忠县****家小学校,住忠县****家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662E。
法定代表人:邹剑,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家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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