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358号
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M1NW47。
法定代表人:曾波,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椰,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25号付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6176607N。
法定代表人:刘自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港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重庆开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建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记员刘国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