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2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尹家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内0203执22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1-302。现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燕
审判员 包莉莉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6月12日
地点:执行局
审判长:王永燕
审判员:包莉莉、周世亮
书记员:张帅
评议: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王永燕:这个案子是我办理的,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内0203执22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艳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1-302房屋。现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查封,现征询合议庭意见。
包莉莉: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件已执行完毕,应解封该房产,我同意解封。
周世亮:解封被执行人徐艳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1-302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解封。
王永燕:合议庭意见一致,形成决议:
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项的规定,决议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艳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1-302房屋的查封。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内0203执2299号之一
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艳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1-302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261878)
。
原查封文号:(2019)内0203执2299号
附裁定书书壹份
2020年6月18日
执行员: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