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8019号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区钱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凤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立案。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