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3893号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凤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9951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4730元,由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施纯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