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周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利云,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52439251Y。
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凤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99513N。
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9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