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5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周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利云,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52439251Y。
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凤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99513N。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冀1123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