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522号
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周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利云,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52439251Y。
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机电园区凤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99513N。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以其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P12552019131100000137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科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24个月,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6个月。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福兴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