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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38号
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内。
法定代表人:范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XX。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2019年1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旺座现代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账户余额为1415280.40元、2019年1月16日轮侯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5832-000001,账户余额为0元、2019年1月16日轮侯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646-000001,账户余额为0元,上述银行冻结期限均为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19)陕0104执保38号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9)陕0104执保3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员巩杰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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