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48号
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严西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范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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