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90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范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渊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王永红减半负担301.5元。
审 判 员 梁 梦 艺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史 丽 娜
打印:贺 倩 校对:贺 倩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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