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8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世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依据业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12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陕0125执73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72096元以及其中203491.2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和68604.8元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利息金额总计为726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10元、申请执行费501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一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55790元,该款业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执行费50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