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世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业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12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72096元以及其中203491.2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和68604.8元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10元、申请执行费501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一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本院冻结了其所有网络银行账户(因路途遥远,暂不具备扣划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