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430号
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43号翡麓城7号楼7-1-205。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21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金额21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1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