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7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XX。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精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月16日依据(2018)陕0104执保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旺座现代城支行,账号:6XXXXXXXXXX5-1,账户余额为1415280.40元、轮侯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5832-000001,账户余额为0元、轮侯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646-000001,账户余额为0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2019年8月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