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鑫宝林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212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张其龙。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职务不详。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