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212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张其龙。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职务不详。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潇